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吳國美
被   告  劉得信
被   告  杜晨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得信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
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本件可以系爭建物之最新稅捐單位之課
稅現值為計算標準),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
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
計算。);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
被告劉得信、杜晨裳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