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6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高秀秀
被   告 錦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二、第4至5行關於「106年6月
22日起至110年3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6月22日起至
110年3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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