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郭金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色卡實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4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18,0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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