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39號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暐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林暐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