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告 徐美芸 以上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又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住所,起訴不合程式,亦請原告於五日內補正,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