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曾景煌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 律師
董晉良 律師被告 郭國利
郭國全姜月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詩其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廖蘇隆複代理人 莊淑如 被告 郭詩進
郭詩鎰 郭詩雄 郭森元 郭德賢 郭建巡 郭建邦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張錦綉 被告 郭月嬌
郭美玉 賴志明 賴達明 賴秀芳 被告 賴秀文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被告 朱嬥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因通行鄰地(即原告起訴主張之附圖虛線所示),所增加之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萬零陸佰柒拾柒元,有宏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1宏估務字第00000000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佐,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 陸佰玖拾玖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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