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曾景煌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 律師
董晉良 律師被告 郭國利
郭國全 范 姜月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詩其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廖蘇隆複代理人 莊淑如 被告 郭詩進
郭詩鎰 郭詩雄 郭森元 郭德賢 郭建巡 郭建邦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張錦綉 被告 郭月嬌
郭美玉 賴志明 賴達明 賴秀芳 被告 賴秀文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被告 朱嬥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因通行鄰地(即原告起訴主張之附圖虛線所示),所增加之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萬零陸佰柒拾柒元,有宏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1宏估務字第00000000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佐,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 陸佰玖拾玖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