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蘇明宏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複代理人 王傳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俊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