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李繼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建宇 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