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張裕能
陳清堯 被告伍益工業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珍賜 被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光敬 和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叁仟捌佰陸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37,0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5.78平方公尺(占用面積)=953,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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