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 羅金財 原告 羅玉婷 法定代理人 楊桂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浩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㈠原告羅金財:新臺幣(下同) 伍佰 貳拾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㈡原告羅玉婷:壹佰柒拾叁萬壹仟零叁拾陸元,合計為新臺幣陸佰玖拾肆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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