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內密封袋)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被告 詹肇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3年度侵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協奇法官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