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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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
送達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卅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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