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9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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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明知為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物,意圖散佈而陳列與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而該二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其告訴,有告訴人所提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