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0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9年度南小字第107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已於95年8月21日遷至臺中縣大里市○○里
○○街○○巷○號6樓,原地址臺南市○○區○○路○○○號5樓之
19經送達為遷移不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436條
之9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