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瀞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瀞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鄭富容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謝怡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