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0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就本件過失傷害乙案,業經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5412號被告陳德毓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德毓於民國112年9月21日17時3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善化區目加溜灣大道外側車道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行至目加溜灣大道與善新大道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行經有號誌管制交岔路口應遵守號誌燈光指示,遇紅燈應暫停,且依當時情況皆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卻疏未注意,即貿然以時速80、90公里之速度闖越紅燈前行,適有 黃雨秦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前開交岔路口機車待轉區停等紅燈,且因燈號甫轉為綠燈正欲起步往善新大道南向直行,陳德毓見狀後閃避不及,兩車因之發生碰撞,黃雨秦人車倒地後,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頭皮撕裂傷約3公分、左側小腿開放性傷口約20×10公分、左側脛骨幹開放性骨折、左側腓骨幹開放性骨折、頭部挫擦傷、胸部挫傷併肋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黃雨秦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德毓之自白證明全部犯罪事實。2告訴人黃雨秦之指訴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共39張、行車記錄器錄影畫面擷圖共6張、行車記錄器錄影檔案儲存光碟1片證明被告陳德毓曾於上揭時、地因違反上揭注意義務,而與告訴人黃雨秦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事實。4告訴人黃雨秦提供之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112年9月21日診斷證明書、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2年12月15日中文診斷證明書各1份證明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而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德毓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檢察官黃銘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洪卉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