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更(四)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3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巷51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金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下午十五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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