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柏翔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5月14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15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張良煜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