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0號原告 姜禮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代表人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具體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19日囑託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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