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一號
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查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將被告乙○○釋放(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五八號)。茲該被告迭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拘提亦無所獲,有送達證書三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線結作業系統、拘票及其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業已逃匿無疑,具保人之保證金自應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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