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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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7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維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