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原告 鄭賢
周素美黃寶貴 周德勝 被告 陳玲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之訴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於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0號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於民國98、99年間召集多起互助會,自任會首,召集原告及其他多人共組互助會(合會會期、會款、運作方式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利用會員間彼此未全然認識之機會,製作互助會員名冊捏造多名人頭會員亦參與互助會,又明知並無人投標,竟先後以口頭向其他互助會之活會會員佯稱:該期會已由某會員得標云云,致使原告等人誤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持續給付如附表一所示被告詐欺金額欄之互助會款予被告,而被告則將互助會款挪為己用,未繳納予其他互助會會員,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害等語。
三、經查,被告被訴施用詐術詐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金額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罪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0號刑事判決存卷可參。而原告關於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之訴,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原告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就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之訴,另據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張菁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婷玉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附表一:
┌──┬────────┬───────┬──────┬────────────┐│編號│會期起迄日期│合會金額及運作│告訴人、被害│被告詐欺金額(新臺幣)││││方式│人參與會份││├──┼────────┼───────┼──────┼────────────┤│1│98年12月21日-101│10,000元;死會│ 鄭賢裖 2會(│鄭賢裖:37萬8,400元│││年3月(共28會,│繳交10,000元,│以 鄭志能 名義││││已進行22會)│活會則依當月得│參加)│││││標金額繳納│││││││││├──┼────────┼───────┼──────┼────────────┤│2│99年3月26日-101│10,000元;死會│周素美1會│周素美:16萬5,300元│││年4月(共26會,│繳交10,000元,│││││已進行19會)│活會則依當月得││││││標金額繳納│││││││││││││││├──┼────────┼───────┼──────┼────────────┤│3│98年1月15日-100│10,000元;死會│周黃寶貴1會│周黃寶貴:26萬3,500元│││年8月(會單記載│繳交10,000元,│(以 秀娥 名義││││為98年1月15日起│活會則依當月得│參加)││││迄100年4月止,但│標金額繳納│││││後來有加4會,故││││││共32會,已進行完││││││畢)││││├──┼────────┼───────┼──────┼────────────┤│4│98年12月25日-101│10,000元;死會│周德勝1會│周德勝:12萬7,500元│││年1月(共26會,│繳交10,000元,│││││已進行22會)│活會則依當月得││││││標金額繳納│││││││││││││││├──┼────────┼───────┼──────┼────────────┤│5│99年12月2日-102│5,000元;死會│周黃寶貴1會│周黃寶貴:4萬3,000元│││年5月(共30會,│繳交5,000元,│(以其子 周宗 ││││已進行10會)│活會則依當月得│賢名義,會單│││││標金額繳納│記載為 周宗憲 ││││││名義參加)││││││││└──┴────────┴───────┴──────┴────────────┘附表二:
┌──┬────────┬───────┬──────┬────────────┐│編號│會期起迄日期│合會金額及運作│告訴人、被害│被告詐欺金額(新臺幣)││││方式│人參與會份││├──┼────────┼───────┼──────┼────────────┤│1│98年7月18日-100│10,000元;死會│鄭賢裖2會(│鄭賢裖:22萬3,600元│││年9月(共26會,│繳交10,000元,│已收取1會,│ 鄭清 秀:22萬3,600元│││已進行完畢)│活會則依當月得│以鄭志能名義│││││標金額繳納│參加)、鄭清││││││秀1會││││││││││││││├──┼────────┼───────┼──────┼────────────┤│2│98年10月10日-101│5,000元;死會│鄭賢裖3會(│鄭賢裖:30萬9,600元│││年4月(共32會,│繳交5,000元,│以鄭志能名義││││已進行24會)│活會則依當月得│參加)│││││標金額繳納│││││││││││││││├──┼────────┼───────┼──────┼────────────┤│3│99年7月6日-101年│5,000元;死會│周素美2會│周素美:13萬500元│││12月(共30會,已│繳交5,000元,│ 黃惠燕 2會│黃惠燕:12萬9,000元│││進行15會)│活會則依當月得││││││標金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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