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原告 鄭賢
鄭清周素美 黃惠燕 被告 陳玲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之訴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本件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於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0號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於民國98、99年間召集多起互助會,自任會首,召集原告及其他多人共組互助會(合會會期、會款、運作方式詳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利用會員間彼此未全然認識之機會,製作互助會員名冊捏造多名人頭會員亦參與互助會,又明知並無人投標,竟先後以口頭向其他互助會之活會會員佯稱:該期會已由某會員得標云云,致使原告等人誤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持續給付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詐欺金額欄之互助會款予被告,而被告則將互助會款挪為己用,未繳納予其他互助會會員,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施用詐術詐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之犯行,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0號刑事判決可憑,揆諸上揭說明,原告關於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二、至原告關於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之訴,因刑事部分業經判處有罪,本院認其此部分之請求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乃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張菁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婷玉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附表一:
┌──┬────────┬───────┬──────┬────────────┐│編號│會期起迄日期│合會金額及運作│告訴人、被害│被告詐欺金額(新臺幣)││││方式│人參與會份││├──┼────────┼───────┼──────┼────────────┤│1│98年12月21日-101│10,000元;死會│ 鄭賢裖 2會(│鄭賢裖:37萬8,400元│││年3月(共28會,│繳交10,000元,│以 鄭志能 名義││││已進行22會)│活會則依當月得│參加)│││││標金額繳納│││││││││├──┼────────┼───────┼──────┼────────────┤│2│99年3月26日-101│10,000元;死會│周素美1會│周素美:16萬5,300元│││年4月(共26會,│繳交10,000元,│││││已進行19會)│活會則依當月得││││││標金額繳納│││││││││││││││├──┼────────┼───────┼──────┼────────────┤│3│98年1月15日-100│10,000元;死會│周 黃寶貴 1會│周黃寶貴:26萬3,500元│││年8月(會單記載│繳交10,000元,│(以 秀娥 名義││││為98年1月15日起│活會則依當月得│參加)││││迄100年4月止,但│標金額繳納│││││後來有加4會,故││││││共32會,已進行完││││││畢)││││├──┼────────┼───────┼──────┼────────────┤│4│98年12月25日-101│10,000元;死會│ 周德勝 1會│周德勝:12萬7,500元│││年1月(共26會,│繳交10,000元,│││││已進行22會)│活會則依當月得││││││標金額繳納│││││││││││││││├──┼────────┼───────┼──────┼────────────┤│5│99年12月2日-102│5,000元;死會│周黃寶貴1會│周黃寶貴:4萬3,000元│││年5月(共30會,│繳交5,000元,│(以其子 周宗 ││││已進行10會)│活會則依當月得│賢名義,會單│││││標金額繳納│記載為 周宗憲 ││││││名義參加)││││││││└──┴────────┴───────┴──────┴────────────┘附表二:
┌──┬────────┬───────┬──────┬────────────┐│編號│會期起迄日期│合會金額及運作│告訴人、被害│被告詐欺金額(新臺幣)││││方式│人參與會份││├──┼────────┼───────┼──────┼────────────┤│1│98年7月18日-100│10,000元;死會│鄭賢裖2會(│鄭賢裖:22萬3,600元│││年9月(共26會,│繳交10,000元,│已收取1會,│ 鄭清秀 :22萬3,600元│││已進行完畢)│活會則依當月得│以鄭志能名義│││││標金額繳納│參加)、鄭清││││││秀1會││││││││││││││├──┼────────┼───────┼──────┼────────────┤│2│98年10月10日-101│5,000元;死會│鄭賢裖3會(│鄭賢裖:30萬9,600元│││年4月(共32會,│繳交5,000元,│以鄭志能名義││││已進行24會)│活會則依當月得│參加)│││││標金額繳納│││││││││││││││├──┼────────┼───────┼──────┼────────────┤│3│99年7月6日-101年│5,000元;死會│周素美2會│周素美:13萬500元│││12月(共30會,已│繳交5,000元,│黃惠燕2會│黃惠燕:12萬9,000元│││進行15會)│活會則依當月得││││││標金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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