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林漢強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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