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淑芬 代理人 黃逸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現任職於「餓勢力廣東粥」,每月薪資收入約為新臺幣28,500元等語,請債務人補提「餓勢力廣東粥」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若債務人已自「餓勢力廣東粥」離職,亦請補提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爭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證明;若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亦應註明。
三、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 陳温秀琴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受扶養義務人林0全已成年,請債務人釋明何以林0全目前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學生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