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00號原告 黃妙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佑愷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