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廷 送達代收人 姚晴蔓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童威秋陳宥蓁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5,000元(計算式:200,000元+2,365,000元+600,000元=3,1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李雅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