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殺人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陸年;又因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又因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古金男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D~t34vx4l6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2│││││││││恐│期││台│3│台│上2││最│台5││5│││徒│6│中│偵3│中│0│3│高│1││執更4│││刑││地│4│高│訴7││法│非4││2││嚇│六││檢│1│分│││院│││3│││月││署││院│││││││├──┼───┼────┼──┼─────┼─┼───┼────┼─┼───┼────┼────┤││有│││2│││││││││殺│期││台│3│台│上7││台│上7││4││人│徒│6│中│偵3│中│更2│7│中│更2│8│執7││未│刑││地│4│高│㈠3││高│㈠3││7││遂│六││檢│1│分│││分│││4│││年││署││院│││院││││├──┼───┼────┼──┼─────┼─┼───┼────┼─┼───┼────┼────┤││有併元│││2│││││││││持│期科刑││台│3│台│上7││台│上7││4││有│徒新後│7│中│偵3│中│更2│7│中│更2│8│執7││槍│刑臺強││地│4│高│㈠3││高│㈠3││7││械│五幣制││檢│1│分│││分│││4│││年十工││署││院│││院││││││六五作│││││││││││││月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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