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少刑執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偽造文書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院為附表之各罪中,最終事實審判決日期最後者(即附表編號21)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
1、2)於民國110年4月6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但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3、4備註欄應更正為「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21號,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7犯罪事實欄應更正為「108年11月4日、108年11月7日、108年11月14日」;編號11犯罪事實欄應更正為「108年10月28日、108年11月2日」),堪以認定。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9、21所示之罪之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0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3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係詐欺罪、偽造文書罪,爰審
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之異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之高低,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及整體刑法目的,及受刑人於本院寄送之陳述意見調查表中表示希望從輕定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61頁)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表一: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02月22日109年01月15日109年05月05日至109年05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7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105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26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44號110年度朴簡字第45號110年度簡字第3555號判決日期110年02月26日110年02月26日110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44號110年度朴簡字第45號110年度簡字第355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4月06日110年04月06日111年0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8號,編號1至2、5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14號,編號1至2、5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21號,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04月15日至109年05月19日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261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2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3555號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判決日期110年12月30日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3555號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6月28日111年05月30日111年05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21號,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61號,編號1至2、5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61號,編號1至2、5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04日、108年11月07日、108年11月14日108年10月28日至30日108年11月02日至0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2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2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判決日期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5月30日111年05月30日111年05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61號,編號1至2、5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61號,編號1至2、5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61號,編號1至2、5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0月29日至30日108年10月28日、108年11月02日108年11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2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2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判決日期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5月30日111年05月30日111年05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61號,編號1至2、5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61號,編號1至2、5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61號,編號1至2、5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06日108年11月06日108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2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2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判決日期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5月30日111年05月30日111年05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61號,編號1至2、5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61號,編號1至2、5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61號,編號1至2、5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0月29日108年11月初109年07月04日至109年07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2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2號等雲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易字第456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111年0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朴簡字第342號等110年度易字第4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5月30日111年05月30日111年0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61號,編號1至2、5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61號,編號1至2、5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38號,編號1至2、5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92021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09月03日110年03月29日108年08月06日至108年09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38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80號等嘉義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45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36號111年度少簡字第1號判決日期111年06月28日111年07月19日111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45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36號111年度少簡字第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7月29日111年08月16日112年02月0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38號,編號1至2、5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38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少刑執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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