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4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4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朱偉新
被   告  林主恩 (原名: 林立岱高立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伍
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會員
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畫面、被告戶籍謄本等各1份為證,被告
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嬿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