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九十日內,補正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萍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之確定證明書,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