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三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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