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27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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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七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捲煙叄支(煙捲重零點伍陸公克)、MDMA捌顆(淨重貳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一)經警當場自甲○○之左手掌查扣得大麻捲煙叄支(煙捲重零點五六公克)及MDMA八顆(淨重二點二公克);(二)大麻捲煙叄支(煙捲重零點五六公克)及MDMA八顆(淨重二點二公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嘉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