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12號原告 劉志清
鄭國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佩茹 被告 邱宏照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複代理人 周詩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合計330萬元,嗣於民國105年2月2日擴張請求數額為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美金54999.9元,則依擴張請求數額當日之臺灣銀行美金牌告利率33.562計算(見本院卷第130頁),折算新臺幣約為1,845,90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91,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3,670元,尚應補繳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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