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9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孟儒具保人黃如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46
8、13488、20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如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黃如吟因被告廖孟儒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10月4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分別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可參。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或到庭陳報被告現時所在處所,有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及審判筆錄等在卷可參。嗣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獲到案,且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等情,更因另案遭通緝中,分別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05年
4月9日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105年4月26日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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