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凡格選任辯護人顏寧律師
房佑璟律師 黃璧川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解怡蕙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