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78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   告  陳毅龍
       王寶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繼承人「 陳玫君 」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
陳玟 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張淑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