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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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78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 告 陳毅龍
王寶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繼承人「 陳玫君 」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
「 陳玟 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