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52號
原   告  彭彥靜
被   告  鄧廣毅
       蔣安鴻
       李連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素瑩   住桃園市○○區○○路○○○號16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
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欄均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表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張淑芬
附表:
┌──┬─────────┬──────────┬────────────────────┐
│編號│不動產抵押權標的│登記權利人及登記次序│抵押權登記事項│
├──┼─────────┼──────────┼────────────────────┤
│1│桃園市○○區○○段│登記次序:0000-000│權利種類:抵押權│
││295地號土地│權利人:鄧廣毅│抵押權收件年期:85年│
││├──────────┤登記日期:85年8月17日│
│││登記次序:0000-000│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蔣安鴻│字號:楊地字第017766號│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1,000,000元│
│││登記次序:0000-000│債權額比例:各3分之1│
│││權利人:李連芳│存續期間:自85年8月15日至100年8月15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彭彥靜│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7│
││││設定義務人:彭彥靜│
││││共同擔保地號: 梅獅段 0000-0000│
││││共同擔保建號:梅獅段00000-000│
├──┼─────────┼──────────┼────────────────────┤
│2│桃園市○○區○○段│登記次序:0000-000│權利種類:抵押權│
││474建號建物│權利人:鄧廣毅│抵押權收件年期:85年│
││├──────────┤│
│││登記次序:0000-000│登記日期:85年8月17日│
│││權利人:蔣安鴻│登記原因:設定│
││├──────────┤字號:楊地字第017766號│
│││登記次序:0000-000│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1,000,000元│
│││權利人:李連芳│債權額比例:各3分之1│
││││存續期間:自85年8月15日至100年8月15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彭彥靜│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52分之1│
││││設定義務人:彭彥靜│
││││共同擔保地號:梅獅段0000-0000│
││││共同擔保建號:梅獅段00000-000│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