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783號聲請人 邱于庭
吳東科 吳尚恒 吳尚怡 吳振昆 秦苡瑄 秦浩秦紹翔 上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秦樹明
吳尚恒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規定。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吳金聰 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嘉義縣太保市○○○路○段000號附3,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明人邱于庭等人對被繼承人吳金聰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依上開說明,應由被繼承人吳金聰生前最後住所地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法。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薛建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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