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償還修補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50號上訴人丙0000000000被上訴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修補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蓓蓓
法官楊代華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