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9號
原 告 吳耀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林楷峻 等發支付命
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6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13,3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逕以雙掛號寄送被
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