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9號
原   告  吳耀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林楷峻 等發支付命
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6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13,3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逕以雙掛號寄送被
   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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