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北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北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二年度竹北秩字第五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被移送人甲○○○女七十右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北警刑秩字第四○○七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關於製造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之連珠炮成品貳拾伍萬頭伍盤、半成品陸拾伍并、引線壹把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晚上九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湖口鄉和興村二十二鄰一0一號。
(三)行為:關於製造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連珠炮成品貳拾伍萬頭伍盤、半成品陸拾伍并、引線壹把扣案可證。
(四)照片三張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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