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2年度台覆字第3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2年台覆字第3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三七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決定(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二六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按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又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議人甲○○(下稱聲請人)以其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一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執行完畢,係屬冤枉、冤獄,因而聲請冤獄賠償云云。經查台灣高等法院並未對聲請人之妨害自由案件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冤獄賠償,依首揭說明,顯然違背規定而不合法。原決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聲請覆議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決定不當,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曾桂香 委員 莊登照 委員 陳東誥 委員 林秀夫 委員 張春福 委員 郭毓洲 委員 吳麗女 委員 葉勝利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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