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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