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2年度台覆字第3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2年台覆字第3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三八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決定(九十年度賠字第一六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覆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此觀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及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原決定機關駁回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之決定書,係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覆議期間自決定書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六月十一日止,即告屆(因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又聲請人住居原決定機關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乃聲請人遲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始聲請覆議,顯已逾期,難認為合法,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曾桂香 委員 莊登照 委員 陳東誥 委員 林秀夫 委員 張春福 委員 郭毓洲 委員 吳麗女 委員 葉勝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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