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2號抗告人 魏高明 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7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