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07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晶星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訴人即被告 李南緯 指定辯護人 武燕琳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晶星、李南緯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晶星、李南緯(以下簡稱被告)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2年3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延長羈押,至102年5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2人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102年5月2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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