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6號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公示送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高陳麗櫻 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謝諒獲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抗告人謝諒獲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抗告人謝諒獲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25日所為之102年度聲字第156號裁定,於102年5月8日提出抗告。但抗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均未在抗告狀簽名或蓋章,依首揭規定說明,其提起抗告,書狀程式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