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人丁○○相對人子○○
戊○○巳○○己○○辛○○酉○○○未○○午○○申○○丙○○卯○○甲○○辰○○戌○○
號亥○○寅○○丑○○壬○○癸○○乙○○
巷3弄庚○○
弄6號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重上字第八四號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六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號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九號民事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後確定,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發回後第三審訴訟費用(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九號,此部分僅支出郵費新台幣《下同》三十七元)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除相對人子○○外)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一計算書所示之金額,其中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之新台幣五百元、三十元及五十元之三張規費收據用途不明,而聲請人亦表示不記得該收據用途,應予剔除。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註: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九號僅支出郵費三十七元,雖相對人子○○不用負擔,惟由於該部分金額過小,連同相對人子○○計算在內,由兩造平均結果每人支出僅一‧六八元,故此部分將不另外計算除相對人子○○外,聲請人與其餘相對人之負擔額)。
三、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定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子○○之前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及該部份各共有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五號民事裁定准許確定在案,故本件僅就聲請人支出之部分為裁判,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一:聲請人支出之費用(單位:新台幣)┌──────────┬──────────┐│一審郵票費│588元│├──────────┼──────────┤│二審裁判費│233,679元│├──────────┼──────────┤│二審複丈費│8,400元│├──────────┼──────────┤│二審鑑定費│45,000元│├──────────┼──────────┤│二審旅費│1,700元│├──────────┼──────────┤│二審郵票費│12,220元│├──────────┼──────────┤│三審裁判費│233,680.5元│├──────────┼──────────┤│三審郵票費│702元│├──────────┼──────────┤│合計│535,969.5元│└──────────┴──────────┘附表二: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台幣)┌─────┬────────┬─────────┐│共有人│應有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子○○│2850/10800│141,436元│├─────┼────────┼─────────┤│戊○○│1755/21600│43,548元│├─────┼────────┼─────────┤│巳○○│240/10800│11,910元│├─────┼────────┼─────────┤│己○○│1275/21600│31,637元││辛○○│( 公同 共有)│(連帶負擔)│├─────┼────────┼─────────┤│酉○○○│96/10800│4,764元│├─────┼────────┼─────────┤│未○○│96/10800│4,764元│├─────┼────────┼─────────┤│午○○│96/10800│4,764元│├─────┼────────┼─────────┤│申○○│96/10800│4,764元│├─────┼────────┼─────────┤│丙○○│1080/10800│53,597元│├─────┼────────┼─────────┤│卯○○│2115/10800│104,961元│├─────┼────────┼─────────┤│甲○○│540/10800│26,798元│├─────┼────────┼─────────┤│辰○○│1080/10800│53,597元│├─────┼────────┼─────────┤│戌○○│96/10800│4,764元││亥○○│(公同共有)│(連帶負擔)│├─────┼────────┼─────────┤│寅○○│80/10800│3,970元│├─────┼────────┼─────────┤│丑○○│80/10800│3,970元│├─────┼────────┼─────────┤│壬○○│40/10800│1,985元│├─────┼────────┼─────────┤│癸○○│40/10800│1,985元│├─────┼────────┼─────────┤│乙○○│40/10800│1,985元│├─────┼────────┼─────────┤│庚○○│80/10800│3,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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