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小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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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4年度竹小字第16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游國鍮複代理人 吳彰殷 被告 林宇揚
林惠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林宇揚於民國96年就讀私立仰德高中期間邀同被告林惠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立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約定以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金額計算借款本金,嗣被告申請動用2筆款項,原告分別於96年12月18日貸放24,115元、於97年5月14日貸放28,902元;依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每1學期借款得有
1年償還期間,以1個月為1期,即自100年7月1日起分24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下稱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計算,如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1年2月2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1.83%加年率1%即2.83%固定計算。又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被告還款繳息至100年10月31日止,自100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屢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44,3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前述約定,應一次全數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及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2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2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
┌─┬─────┬─────┬───────┬────┬──────────────┐│編│借款金額│結欠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1│24,115元│15,412元│自100年11月1│1.83%│自10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01年2││,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前開│││││月23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前開利率20%計算│││││自101年2月24│2.83%││││││日起至清償日止│││├─┼─────┼─────┼───────┼────┼──────────────┤│2│28,902元│28,902元│自100年11月1│1.83%│自10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01年2││,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前開│││││月23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前開利率20%計算│││││自101年2月24│2.83%││││││日起至清償日止│││├─┴─────┴─────┴───────┴────┴──────────────┤│餘欠金額合計:44,3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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